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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班:生命的隐形杀手

  • 雇主:拒绝加班就是煽动罢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为争取权益而拒绝超时加班的黎某等10人,被他们原所在工厂(福某斯托公司)指为带头煽动工厂员工“罢工”,并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工厂与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 但未办理任何解雇手续。日前,东莞法院二审判决福某斯托公司向黎某等10名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工资合共70791.7元。

      被指煽动“罢工” 十员工被工厂解雇

      黎某等10人均是福某斯托公司应聘的员工。去年4月1日~20日黎某平时加班47小时、假时总加班19小时,其他9人加班时间也均超时。4月18日,黎某等人草拟“今晚全体不加班”内容,福某斯托公司的数十名员工在该内容上签名支持。

      4月20日,福某斯托公司以黎某等人带头煽动员工“罢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公司与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但未办理任何解雇手续。

      工厂不服仲裁 员工反成被告

      事情发生后,黎某等人在期限内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安分庭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于去年8月1日作出“支付唐某等10人的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加班工资共70791.7元”的裁决,驳回黎某等人补回加班费的其他请求。

      福某斯托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黎某等人是福某斯托公司应聘的员工,与福某斯托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根据福某斯托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05年4月1日~20日,除唐某(十名被告之一)外,其他人的平时加班时间均已超过36小时,因此,福某斯托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有关规定,“今晚全体不加班”所写内容以及黎某等人在该内容上签名,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福某斯托公司据此解除与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时,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安分庭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决内容合法,予以认定。福某斯托公司未能就“黎某等人聚众罢工,违反劳动纪律”向该院提供有效证据,因此不予认定。

      解雇工人缺理据 再审工厂仍败诉

      福某斯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某斯托公司认为黎某等人自2005年4月以来,开始以要求企业提薪为由在公司工人中进行煽动,开始是散发小传单,后是发倡议书和纠集工人签名。尤为严重的是去年4月18日被上诉人带领近百员工在厂门口集体罢工,造成交通堵塞和企业停工。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形,上诉人依法不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等。

      二审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福某斯托公司上诉主张黎某等人存在散发小传单、纠集罢工的行为,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福某斯托公司一审提交的考勤纪录显示,去年4月18日黎某等人均如常工作上下班,并非福某斯托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当天因黎某等人煽动工人罢工而造成企业停工。从“今晚全体不加班”签名书的内容来看,仅说明黎某等人表达有关劳动报酬和加班的意见,且其意见也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无理取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福某斯托公司解除与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缺乏理据,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法院判决:限福某斯托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黎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工资合共70791.7元。

      时报记者 周桂平 通 讯 员 王创辉

      相关链接 “今晚全体不加班”

      据了解,该公司部分员工草拟的“今晚全体不加班”号召得到了很多员工的响应,其主要内容是:由于东莞市政府发出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已一个多月,附近各厂都有调高工资和加班费,而福某斯托公司对此根本没有行动。4月份我们加班50小时,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因此从法律上讲,我们有权拒绝加班了。现为了抗议厂方对我们福利和待遇所表现出来的漠视态度,为了维护我们的福利、权益,而拒绝加班。下面请签名,以示决心和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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